合肥電動車交通違法處罰標準一覽


合肥電動車交通違法處罰標準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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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部分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處罰條款:
1、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2、闖紅燈(違反交通信號規定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 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于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3、逆向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于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4、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5、非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6、已登記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輛號牌的:違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依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以警告或三十元罰款;
7、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登記證、號牌的:違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 依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以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合肥電動車交通違法處罰標準一覽】8、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登記證、號牌的:違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 依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對交通違法當事人處以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9、扣留車輛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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