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電動車違法罰款標準

【東莞電動車違法罰款標準】

東莞電動車違法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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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1、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2、未辦理電動自行車變更登記的;
3、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或者號牌有遮擋、污損的;
4、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違規載人的;
5、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者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6、逆向行駛或者超速行駛的;
7、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8、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載客營運的;
9、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駛入高速公路的 。
下面這些行為也將面臨處罰:
駕駛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的裝置 , 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使用偽造、變造行駛證、號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駛證、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冒用的行駛證、號牌,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占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登高車作業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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