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積金繳存基數


蘭州市公積金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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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公積金繳存基數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 , 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核定 。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倍 。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1月或7月只能調整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需調整情況,省資金中心提前對外公布基數調整時間 。
【蘭州市公積金繳存基數】4.單位應在計發工資前辦理基數調整業務,基數調整數據最終以省資金中心業務系統核定數據為準 。
蘭州市公積金月繳存額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2.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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