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沈陽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及獎勵實施辦法( 二 )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及各行業有關單位應積極參與市級一類競賽 。參照市模式成立相應的區、縣(市)和行業競賽組織委員會,在市競賽組織委員會統一指導下,具體組織本地區、本行業賽區的選拔賽 。
第十五條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市級二類競賽應積極參與并給予支持 。行業競賽組織委員會應主動與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溝通情況,自覺接受其對當地分賽區監督指導 。
第十六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 。聯合舉辦的,應明確主辦、承辦和協辦單位及各自職責 。
第十七條 開展競賽的職業(工種)原則上應為競賽主辦單位的主營(主責)的職業(工種) 。
第十八條 舉辦職業技能競賽 , 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設置競賽項目和組織命題 。市級一類競賽(職工組)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二級(技師)技能及以上要求組織實施 。市級一類競賽(學生組)、市級二類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標準三級(高級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組織實施 。區、縣(市)級職業技能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四級(中級工)技能以上要求組織實施 。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競賽可參照世界技能競賽方式,只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競賽內容涵蓋實際操作考核和理論知識考試兩部分的,其中 , 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占比應不少于總成績的70% ??偝煽兿嗤?,實際操作考核成績高者,排名優先 。
第二十條 各類職業技能競賽須按命題等級分層級廣泛組織企業職工、在校學生等選手參賽 。市級一類競賽(職工組)參賽選手原則上應具有相應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三級(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市級一類競賽(學生組)、市級二類競賽參賽選手原則上應具有相應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四級(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區、縣(市)級競賽 , 參賽選手原則上應具有相應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五級(初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高于競賽命題等級的人員 , 不得以選手身份參加本職業(工種)全市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已獲得“中華技能大獎” “全國技術能手”“遼寧省技術能手”“遼寧工匠”“沈陽市優秀技術能手”“盛京大工匠”等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的人員,不再參加市級及以下競賽 。
第二十二條 競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競賽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可以取消其舉辦資格和競賽成績:
 ?。ㄒ唬┪窗淳喝ㄖ途喝凳┓槳傅墓娑? ,擅自變更競賽地點、時間或競賽內容的;
 ?。ǘ┳櫓芾聿簧?,在競賽過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ㄈ┪ケ塵喝嬖蠔推瑯斜曜跡シ垂?、公开、公正原? ,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
第四章 組賽資質
第二十三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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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憔喝璧某∷?、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戮~昂笄詒U系齲?
 ?。ㄈ┯杏刖喝櫓ぷ饕笙嗍視Φ淖櫓購腿窆芾砣嗽?nbsp;, 并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賽務工作;
 ?。ㄋ模┯杏刖喝較嗍視Φ淖也門卸游椋?并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競賽試題支持、評判和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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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討? ,能夠對參賽人員提供相應防護、救護、人身保險等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四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提供下列申報備案材料:
(一)職業技能競賽實施方案 。包括:競賽的目的、名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競賽職業(工種)、時間、地點、方式、競賽試題要求、參賽人數、獎勵名次的設立、評分規則、有關場地、設備、技術檢測手段、經費來源、預算和運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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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舉辦競賽的主辦單位應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下一年度競賽活動計劃,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入年度競賽計劃,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各類世界級、國家級、省級競賽按當年競賽方案執行 。未申報備案的競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選手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晉升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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