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政策原文( 二 )


第十五條
車輛來歷憑證是指: 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 。屬于本規定實施前購買且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 , 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指:單位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算 。車輛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時間為1年 。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注銷登記 。
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
電動自行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注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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