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齡年休假規定


東莞工齡年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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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其中: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 → 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 → 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 → 年休假15天
【東莞工齡年休假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單位工作期間 ,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
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 。
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
連續工齡:連續工齡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連續或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年限 。凡因組織原因,在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 , 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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