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網約車落地細則( 五 )


(二)遵守國家規定的其它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 使用文明用語;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并按規定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六)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七)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
第三十四條 約車人或乘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取消預約服務;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行為;
(三)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約車人或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
第三十五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應該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 , 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
第三十七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
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
公安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提高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
第三十九條 工商部門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登記與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 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并開展價格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 , 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
第四十二條 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計量計程監管 。
第四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建立利益分配協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
第四十四條 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行政處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長沙市城市公共客運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行為 , 由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安、發展改革、通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稅務、質監、網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網約車的經營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長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長政辦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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