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網約車落地細則( 二 )


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平臺公司,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
【長沙網約車落地細則】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湘A 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檔次、價格高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新能源車輛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
(四)車輛排放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三年;
(六)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 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七)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八)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5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九)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所在企業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十)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 , 車輛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 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保險單據復印件;
(五)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 , 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七)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八)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擬入網意向書復印件(平臺自有車輛除外)或相關證明材料;
(九)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十)能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核,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 。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 ,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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