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網約車落地細則( 四 )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 , 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 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 。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有關營運設備以及數據庫按照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將乘客發布的召車信息、提供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運營數據、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信息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利益分配制度 , 依法維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 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 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 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電話,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 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 , 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 。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 , 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 , 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 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 。發現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
第三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本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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