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補充養老保險領取待遇年齡規定


山西補充養老保險領取待遇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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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待遇須年滿65歲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規定,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組成,支付終身 。
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5周歲并享受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待遇 。
有補繳保險費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山西補充養老保險領取待遇年齡規定】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
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 , 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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