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金標準 車禍賠償標準明細

【車禍賠償金標準 車禍賠償標準明細】

車禍賠償金標準 車禍賠償標準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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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 ,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 ,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 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 , 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 憑據支付 ,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 , 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 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 , 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 ,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 ,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 ,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 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 , 60周歲以上的 , 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 , 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 , 憑醫療機構證明 ,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 , 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周歲的 , 扶養到16周歲 。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 , 扶養20年;但是 , 60周歲以上的 , 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 , 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 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 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 ,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 ,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 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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