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外異地居民申領身份證條件


疆外異地居民申領身份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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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必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采集人口信息;
2、到期換領補領、丟失損壞申領居民身份證,戶籍是內地籍的居民(兵團戶籍居民),需攜帶其有效相關證件或居民戶口簿、原身份證到常住地派出所辦理異地身份證;
3、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或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費用供參考)
【疆外異地居民申領身份證條件】辦理居民身份證注意事項
1、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由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原身份證(換領)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免費拍照 。拍照時應穿深色有領衣服,不穿行業制式服裝,不化濃妝,不戴各種首飾,經常戴眼鏡的公民,拍照時必須佩戴眼鏡 。拍照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核對身份信息、采集指紋、辦理申領、換領、補領手續 。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辦理的,須監護人同志到場申辦 。
2、正常情況下采集左右手拇指指紋,出現異常情況時,按食指、中指、環指、小拇指的指位順序依次采集,直至成功注冊左右手各1枚指紋 。采集時手指表面保持濕潤無污物 。
3、核對身份信息時,公民對本人的戶口登記或證件登記項目有異議或提出更改、更正要求的,按下列原則處理:屬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 按規定上報審批后予以變更 。審批期間暫緩辦理居民身份證 。屬非審批的其他登記項目信息需變更或有錯誤的 , 憑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一份),由民警當場辦理變更更正登記,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并申請人簽字 , 同時對《居民戶口簿》的相應登記項目作變更或更正處理并由經辦民警蓋章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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