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傷賠償辦理指南


哈爾濱工傷賠償辦理指南

文章插圖
辦理流程
1、職工在因工受傷后申請工傷認定;
2、經過治療結束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4、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認定決定到工傷保險基金處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 。
辦理地點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電話:0451-84871753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樓
【哈爾濱工傷賠償辦理指南】
醫療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用
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20元/天等醫院花費按照工傷保險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報銷 。
二、停工留薪
1、工資發放:按照工傷前工資待遇照舊進行發放 。
2、停工規定:停工接受工傷醫療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 ,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后醫療期總共時間不超過24個月 。
三、生活護理
1、護理費發放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628.50元 。
傷殘賠償標準
一、發放標準
1、一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5%;
5、五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0%;
6、六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60% 。
二、發放要求
哈爾濱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發放標準
1、津貼標準
1、一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5%;
5、五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0%;
6、六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60% 。
2、發放要求
1、一級至四級傷殘: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技術繳納醫療保險;
(2)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基金不足 。
2、五級至六級傷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1)首先應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保留勞動關系);
(2)難以安排合適工作的,才發放傷殘津貼;
(3)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不足;
(4)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發放傷殘津貼,發放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死亡賠償標準
一、發放標準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年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喪葬補助金:6個月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每月發放4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2)其他人每人每月發放3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3)孤老或孤兒加發放1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
二、發放要求
哈爾濱工傷職員工亡賠償標準
1、發放標準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年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喪葬補助金:6個月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發放4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其他人每人每月發放3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孤老或孤兒加發放1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
2、發放要求
(1)哈爾濱工傷職員工亡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
(2)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為26955元;
(3)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1774元;
(4)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綜合不能超過工傷職工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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