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營運損失保險公司該賠嗎 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費該由保險公司賠嗎


車輛營運損失保險公司該賠嗎 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費該由保險公司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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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營運性損失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或侵權賠償責任人是車輛營運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如果責任者投保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車輛營運損失保險公司該賠嗎 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費該由保險公司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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