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2014年居住證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內容


方式 2014年居住證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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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范圍 。
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精神,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二條第一款) 。
同時,結合各地實際,為了確保居住證辦法的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 征求意見稿規定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 , 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二款)
(三)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 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方式 2014年居住證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內容】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三是規定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第七條)
(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規定 。
征求意見稿在認真總結東、中、西部各地居住證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反復征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及標準 。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第十二條)
二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 。(第十三條)
三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 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第十四條)
四是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及標準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五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的通道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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