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2014年居住證管理辦法原文


征求意見稿 2014年居住證管理辦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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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 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 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
第四條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 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
第七條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 , 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 , 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
【征求意見稿 2014年居住證管理辦法原文】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 , 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 ,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發放居住證 。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每年簽注一次 。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 , 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 ,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第十一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 ,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二)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
(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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