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傷賠償標準


廣州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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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第二十四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 , 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 , 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 , 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 , 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 。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 ,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 , 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 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 , 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傷殘津貼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 直至本人死亡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 ,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
第二十九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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