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傷賠償標準( 三 )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 ,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
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 , 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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