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傷賠償標準( 二 )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第三十一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廣州工傷賠償標準】(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 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
第三十三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 , 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第三十七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通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 。有關人員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應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發相關待遇費用的,應當及時退還;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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