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效力 司法解釋的效力

刑法及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中公法考網為廣大考生帶來了2020年法考《刑法》科目中關于刑法及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的知識點解析 , 以及對應的考查要點 , 希望能為考生掃清備考誤區 。具體內容如下:
一、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第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 , 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 , 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 , 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 , 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 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 適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 , 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 , 繼續有效 。
刑法的時間效力解決的是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而刑法的溯及力 , 即刑法生效以后 , 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 。如果適用 , 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的溯及力采從舊兼從輕原則
1.從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是原則;只有在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情況下 , 適用新法(從輕) , 即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 。
2.不適用于生效判決:新法施行前 , 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 , 繼續有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 , 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 , 因此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

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效力  司法解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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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繼續犯、連續犯跨越新舊法交替時的問題:如果新舊法都認為是犯罪 , 適用新法 , 即使新法處罰較重 , 也適用新法 , 但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 , 新法認為是犯罪 , 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這部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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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1.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間 。
【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效力司法解釋的效力】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一種理解 , 它的效力附屬于所解釋的法律 , 一般認為 , 它的效力與刑法同步 , 原則上不受從舊兼從輕原則的約束 。例如 , 2006年通過的司法解釋 , 對于2002年的犯罪行為也有溯及力 , 因為司法解釋的效力“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 , 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 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頒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為 。但是 , 考慮在我國 , 司法解釋具有事實上“準法律”的作用 , 因此如果存在新、舊兩個不同的司法解釋 , 則應受到從舊兼從輕原則的約束 。
2.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 , 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 , 依照司法解釋辦理 。
3.行為時有司法解釋 , 從舊兼從輕原則 。即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 , 如果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有利 , 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
4.如果行為發生后至案件審判時 , 曾出臺多個司法解釋 , 根據司法解釋“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釋為準”的規定 , 應當適用最新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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