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一噸污水需要多少錢,污水處理廠處理一噸污水多少錢( 三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 , 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 , 應當予以廢止 。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 , 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 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二條 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 , 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 , 通過 *** 購買服務方式 , 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 , 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 *** 購買服務合同 。
*** 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 *** 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 *** 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 , 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 , 按期核定服務費 。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 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 , 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 , 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并向社會公開 。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 , 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 , 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
各地區應當按照《 *** 采購法》及有關規定 , 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 , 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 , 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 ,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 , 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 ,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 , 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 , 加強預算控制 , 保障 *** 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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