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一噸污水需要多少錢,污水處理廠處理一噸污水多少錢( 二 )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 , 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 , 不再繳納排污費 。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 , 依法進行處罰 。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 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 , 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 , 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 , 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 , 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 ,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 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 , 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 , 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 , 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 , 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 , 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 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 , 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 , 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 , 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 , 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 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 。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 , 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 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 , 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 ,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 , 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 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 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 , 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 , 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 , 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 , 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 。收取污水處理費時 , 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 , 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 , 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 , 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 , 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 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 , 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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