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四 )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 辦理公證 。
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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