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緩繳有關事項政策通知( 二 )


申請緩繳時,不得申請當月之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
(五)已享受(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未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后退費的單位),1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 。
此前,已申請將2月社會保險費延長至3月底繳納的參保單位 , 2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
以上參保單位,其2月社會保險費不予自動扣繳 , 但如需繼續緩繳3月及以后月份社會保險費,須按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申請緩繳,經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緩繳 。
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根據自身情況,須按本通知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
(六)結束緩繳和補繳
1.參保單位在緩繳期間,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繳納已申請緩繳的社保費,最遲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應繳的社保費 。逾期不繳的,從緩繳期滿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及相關經辦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 同時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
2.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申報繳納緩繳的社保費,選擇“月報補繳”模塊 , 通過系統查詢應繳社保費的明細,確認無誤后提交 。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當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柜臺繳納緩繳的社保費 。繳費數據當天有效;當天繳費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緩繳繳費數據并完成繳費 。
3.使用銀行繳費途徑但暫無法通過網上申報提交繳費確認信息的參保單位,以及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 , 可通過傳真、郵件等途徑向所屬區經辦機構提交繳費申請;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系協商確定繳費方式 , 但禁止現金繳費 。
四、減免和緩繳期間的社保業務辦理
(一)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單位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本單位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
(二)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緩繳申請的參保單位 , 每月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征收三項社保費:
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柜臺方式完成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作 。上述三種繳費方式中,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時間為每月倒數第二個自然日 , 銀行網銀、銀行柜面每天具體開放時間、截止時間依據銀行規定執行 。
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首先使用委托收款方式進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 , 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系協商確定繳費方式,但禁止現金繳費 。
五、其他參保單位(個人)有關要求
按照國家政策,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
上述三類單位(人員)其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進行扣繳 。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 , 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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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緩繳有關事項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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