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法律 秦漢兩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秦漢時期的法律 秦漢兩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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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的法律 秦漢兩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秦代刑罰是在奴隸制五刑的基礎上加以擴充發展起來的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 定以身高為標準,未成年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到了漢文帝時,他把黯刑改為凳鉗城旦春,鼻吐刑改為答三百,把砍左腳改為 答五百,砍右腳改為棄市 。景帝時將原來的答三百改為答二百,原來的答五百減 為三百,并且頒布了《簍令》,規定了答杖的尺寸規格,削平竹節,行刑時不得 換人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 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盡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 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至此,漢律已經完成了儒家化 。上請制度和親屬相容隱就是儒家化的重 要表現 。上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犯罪的官吏、貴族以某些優待 。一定級別的官 吏、貴族犯罪,司法機關判決后不可直接執行,還必須上請皇帝裁奪 。親屬相容隱,即親親得相首匿,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 任 。原則上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尊長首匿卑幼,如 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如果首匿的是死罪,則上請廷尉或者皇帝,由他們定奪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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