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的財稅處理解析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付款貨物(分期付款貨物銷售收入的財稅處理分析)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的財稅處理解析彭懷文
分期付款銷售貨物是指在銷售貨物的過程中,貨物一次性交付,但貨款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 。分期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所以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納稅調整明細表》有專門的欄目填寫和調整 。
一、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分期銷售的商品可以分為有融資的分期銷售商品和無融資的分期銷售商品 。一般來說,融資分期銷售的商品,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當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斷是否融資的唯一標準 。
無融資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非常簡單 。同一年度的繳費年限不會有納稅差異,但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但是,如果付款期跨越新的一年,就會有稅差 。
對于采用融資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商品,根據新的收入標準,控制權轉讓后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
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商品的現貨銷售價格(公允價值)計算確定 。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收款項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合同或協議期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減少財務費用) 。
其中,實際利率是指信用等級相近的企業發行的同類工具的現行利率,或應收賬款合同或協議價格貼現至商品現貨售價時的貼現率等 。實踐中,基于重要性原則,如果應收賬款合同或協議價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應收賬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進行攤銷,采用直線法攤銷的結果相差不大,也可以采用直線法攤銷 。
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符合分期延期付款確認收入條件的,企業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賬款,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貼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照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
二、分期收款的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三、分期收款財稅處理的稅會差異分析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滿足分期延期付款確認收入條件的,在會計處理時,將商品的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一次性確認),合同支付金額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入 。未實現的融資收益,應當在收款期內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沖減財務費用 。會計處理充分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
如果貨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但不具有融資性質,在會計處理上只要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應一次性確認收入的實現 。
稅務分期付款銷售的商品在處理時,不需要區分是否具有融資性質,按照約定的價格和約定的付款時間分期確認收入,而不是會計處理的一次性確認;同時,稅務處理不分為公允價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稅務處理更能體現現金基礎 。當然,在實際未收到征收時間時確認收入也是必要的,這也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體現 。
四、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的財稅處理案例信息:A公司是大型醫療設備制造商 。2020年5月,我們與A縣人民醫院協商簽訂了醫療設備分期付款銷售合同:付款期限3年,合同總金額1080萬元,醫院每月15日支付30萬元(含稅),A公司每月收到款項后開具發票 。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將醫療設備移交給醫院,醫院于2020年6月開始支付 。
信息:該設備現價850萬元(含稅),由A公司制造,用于對外銷售,成本450萬元(不含稅) 。
問題:A公司2020年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財稅處理及稅務風險管理 。
1.會計處理
(1)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移交時:
借:長期應收款1080萬元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752.21萬元(850/1.13)
應交稅費-待核銷稅費124.25萬元(1080*13%/1.13)
未實現融資收入203.54萬元 。
【注1】由于貨款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產生時間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時間,因此在納稅義務產生前,增值稅銷項稅額暫計入應納稅額——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16〕22號)規定應核銷的稅額 。
同時,結轉存貨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450萬元 。
貸款:存貨450萬元
(2)每月收款時:
借款:銀行存款30萬元
貸款:長期應收款30萬元
同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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