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


最新版 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

文章插圖

最新版 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

文章插圖
為規范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結合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際,市房管局發布修改后的《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包括申請條件、受理等細則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上海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
【最新版 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滬房規范〔202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結合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申請審核工作 。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申請主體)
單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 。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
第四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 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二)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 , 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
第五條(住房面積的計算)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計算的相關規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其中申請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積人員另有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核定面積人員住房建筑面積 。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及份額分攤計算面積;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本市戶籍人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核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
(三)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工作單位在本市徐匯區、長寧區、普陀區、虹口區、楊浦區、黃浦區、靜安區和浦東新區(不含原南匯區);但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位于本市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奉賢區、松江區、青浦區、崇明區和原南匯區且申請家庭成員均不是該戶籍地住房產權人的,該戶籍地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 。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區戶籍地住房不計建筑面積政策并取得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對象 , 因續租重新審核準入資格時 , 該處郊區戶籍地住房仍可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 。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申請方式)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受理常態化實施 , 并實行全市通辦 。
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或其委托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應當在本區設立受理窗口 , 受理全市范圍內的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 。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區的受理機構提交申請;也可由單位匯總申請材料后集中提交 。
第七條(申請材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