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怎么評定


車禍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怎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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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重新鑒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車禍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車禍的傷殘鑒定標準怎么評定】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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