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版勞動合同2021年【3篇】( 三 )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
第二十九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
第三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
B.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
C.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
D.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
E.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F.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G.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
I.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
J.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
K.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
D.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E.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
B.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
C.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
D.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
E.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F.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E.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F.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
D.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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