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限是多長時間( 四 )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18條)
拍賣裁定期限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賣、變賣規定20條)
拍賣物移交期間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拍賣、變賣規定27條)
第二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23條)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流拍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 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25條)
執行審限
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 。(審限若干規定5條)
申請上級法院執行期間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民訴226條)(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 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執行程序問題解釋10條)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訴254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限是多長時間

文章插圖

勞動仲裁階段
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
審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且5日內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9、32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0條)
答辯期
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0條)
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10條)
反申請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36條,該規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變更請求
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44條)
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
延期開庭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8條)
仲裁審理期限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