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新的禁煙規定 控煙條例有哪些( 二 )


第十七條 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 。市和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
鼓勵、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煙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
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
第二十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一百米內設置銷售網點;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三)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 。
第二十三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
第二十四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吸煙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其他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明顯標識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煙草專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二)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三)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一百米內設置銷售網點 。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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