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規定 生效時間是什么意思

微釋《民法典》新規則(192)

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規定 生效時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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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的合同是否一經簽字或者蓋章就生效了呢?合同究竟什么時候生效呢?
法律條文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
法律由來
一、源于原《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二、借鑒了《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
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
三、本條增加了:
1. 合同生效時間的例外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2.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情形的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br /> 3. 整合了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規定
法律釋義
一、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合同成立時生效 。
二、合同生效時間的例外規定:
1. 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 。
2. 當事人約定,如約定公證后生效等 。
三、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的生效時間:適用以上規定 。
法律實務
一. 不履行報批義務的后果
最高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第38條規定了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的內容:“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 。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br /> 二、實務中需要報批的情形的大體類別:
1. 市場準入:如房地產銷售需要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2. 交易行為:如國有資產買賣
3. 權利變動:如礦業權轉讓
司法解釋
一.《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
第三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 。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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