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規定 生效時間是什么意思( 二 )


二、《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礦業權出讓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請求確認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八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轉讓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并由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
第十三條 礦業權人與他人合作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所簽訂的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合同中有關礦業權轉讓的條款適用本解釋關于礦業權轉讓合同的規定 。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礦業權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
當事人僅以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備案為由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八條 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
當事人對辦理前款所稱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四、《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九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五、《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以協議轉讓形式出售企業,企業出售合同未經有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審批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合同不生效 。
六、《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20修正)》
第一條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
第二條 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
前款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
【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規定 生效時間是什么意思】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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