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的法律規定 違約合同的賠償損失和違約金( 三 )


使用此種方法的前提是守約方通常能夠獲得比較穩定的財產收益 。還應當注意參考對象的選擇應當盡可能相同或相似,只有這樣計算出的可得利益才能更加準確 。類比法也是司法實踐中較常用的一種計算方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終字第112號“武漢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與武漢天恒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就采取了該種方法 。
類比法存在橫向類比和縱向類比兩種方法 。橫向類比可以比較同時期其他同類合同的履行利益;縱向類比則可以比較同一民事主體之前所獲得的合同履行利益 。就本紀要所涉案例而言,在當事人之間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實上已經基于合同解除無法計算履行利益的情況下,法院則比較了之前守約方在合作經營中的收益,參考了雙方當事人民間借貸對借貸利率的約定,確定了賠償損失的范圍為年利率24%的利息 。
(四)估算法
估算法是指當法院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定一個賠償數額的方法 。可得利益因其屬于合同履行后方可獲得的未來利益,因此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算出具體的數額,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因此在這時往往會綜合案件的具體情形,如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過錯大小、行業利潤率等,對可得利益損失酌定一個數額進行賠償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終字第37號“青海省三江水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訴廣東清能發電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依據估算法,可根據受損害方請求的數額為基礎,根據違約方提出抗辯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公平原則確定具體數額 ?!?br /> 采用估算法要求法官在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的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運用自由心證和經驗法則對可得利益損失數額予以評估,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發揮賠償損失鼓勵誠信交易、維護正常交易經濟秩序的功能 。在基于估算法計算損失賠償額時,可以在考慮守約方的訴請基礎上,扣除違約方合理抗辯應減除的部分來進行計算 。比如,在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發包人違約另行將工程發包給第三人施工 。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損失額按工程總額的10%行業利潤計算 。發包人則抗辯由于工程未履行,故應扣除其實際支出 ??紤]到建筑業微利的特點,故即使工程施工完成,承包人還需要支出至少8%的成本,故應扣除該部分應支出的成本 。就此而言,法院可以在雙方訴辯基礎上,結合行業的特點,在當事人未對違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的情況下,估算守約方可以獲得的行業利潤情況 。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估算時,需要大體上能夠認識到一個概率性的可得利益數額 。因此,這種估算更類似于對于可得利益的概算 。
(五)綜合裁量法
這是實踐中法院較多采用的方法,其往往綜合獲利情況、當事人各自的過錯因素、當前經濟形勢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
綜合裁量法同估算法有類似之處,但是這兩種方法仍有一些細微差別 。除前文指出的計算原則區別外,估算法通常是由守約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估算的損失數額,且此種證明已經使得法官對據此進行估算可得利益計算數額形成確信時才予采用比如,在特許經營合同因為違約方毀約而導致守約方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守約方除了證明其已經為特許經營而實際投入損失的同時,還根據其預期合理回報而計算出其經營可以獲得的利益,即為估算法的運用 。對于這種對經營利益的估算,法院在認可其合理性的基礎上,即可以對估算法所計算的損失數額予以采信 。此種情況下,估算并非完全由法院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自行計算損失數額的方法,估算的數額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和證據證明 。而綜合裁量法則通常是在守約方可以提供證據使法官形成具有可得利益損失的確信,但是卻無證據證明可得利益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法院計算可得利益時可以采用的方法 。
對于綜合裁量方法的運用,仍然需要法院結合上述三種方法,以差額原則為基礎,在考慮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裁量 。實踐中存在的不考慮守約方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僅僅以返還本金加上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裁量方法是不可取的,難免造成利益失衡,實質上侵害了守約方的利益,保護了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利益 。
需要注意的是,綜合裁量法應是一種補充性的計算方法,系無法根據差額法、類比法、約定法、估算法等方法予以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所采納的方法 。該方法往往是守約方已經能夠證明違約方構成根本違約,但卻無法根據上述幾種方法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情況下,法官基于內心確信所適用的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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