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后賬戶的錢是否可以取「公積金貸款后賬戶的錢是否可以***」( 三 )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
6公積金貸款后,可以提取剩余的錢嗎?公積金貸款后,可以提取剩余的錢 。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但是需要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 。職工持該證明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 。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 。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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