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本科生論文抽檢 2022大學本科生論文畢業報告( 三 )


其次 , 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淵源側重點不同 , 導致空間地上權的定位和性質也大相徑庭 。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 , 沒有完整的物權法概念 , 因此空間地上權是空間權的一種 , 可視為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租售等 , 因此是采用獨立立法的形式 。而大陸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權法體系 , 空間地上權作為一種物權法 , 也不能完全獨立于該體系 , 因此 , 空間地上權是基于地上權而細分出來的一種特殊地上權 , 以區分一般地上權 。
2大陸法系立法與理論研究
在立法上 , 大陸法系國家的觀點是大致一致的 , 認為空間地上權只是一種特殊的地上權而已 , 并非一種新生的用益物權 。它的客體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 , 一般地上權客體為地上地下全部空間 , 因此空間地上權和一般地上權的差別只在于量上 , 并無本質的區別 , 其權利來源仍基于土地 。
然而 , 在理論研究上 , 不同國家和地區中都常常同時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種學說 , 但對于空間地上權的性質區分主要集中于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 空間地上權是一種特殊的地上權 , 其客體是獨立的土地 , 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離不開空間的利用 , 權力來源為土地所有權;另一種觀點認為 , 空間地上權是一種全新的用益物權 , 其客體是空間 , 這種新興物權之所以新就新在于 , 它的開發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獨立于土地一定范圍的空間 , 權力來源為空間自身的所有權 。
(二)國內的研究現狀
我國對于空間地上權的認識較晚 , 導致目前國內立法只是剛起步 , 還在初級階段 。
1國內立法現狀
目前 , 涉及到空間地上權的有《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 , 但并未專門提出“空間地上權”概念 , 涉及內容較模糊、淺層 , 主要還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 , 尤其是空間權部分未單獨規定其相關權利 。
2國內立法缺陷
簡而言之 , 我國目前關于空間地上權的立法限于初級階段 , 存在以下缺陷:第一 , 立法層次低 , 多為地方性法規 , 具體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及《物權法》等)涉及的內容十分有限 , 不能滿足當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需求 。第二 , 立法體系不完善 , 首先沒有專門且完整規范空間權的法律法規存在 , 《國防法》、《物權法》和一些行政規范、地方性法規不完整、統一 。第三 , 相關的配套制度不齊全 , 譬如登記、取得消失、轉讓變更、租賃及相鄰關系等不具體 , 幾乎不專門涉及“空間地上權”概念 。
3、國內學者提出的完善建議
國內學者受到國外學術研究的影響 , 對空間地上權已有較為全面的認識 , 提出了單獨系統立法的建議 , 嚴格界定具體的權限范圍 , 完善相關登記配套制度 。但思路主要還是和之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學者觀點雷同 , 有各種爭論 。
三、我的觀點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人民 , 促進于社會的發展 。因此 , 我國在對“空間地上權”立法時應注意結合我國國情 , 以及我國的經濟現狀空間地上權的利用趨勢 , 綜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優點 。
我認為對于空間地上權到底是新的物權還是特殊的地上權 , 應該以辯證的思維來看 。首先是弄清楚所謂空間地上權的對象是限于一個什么具體空間范圍內 , 應該有一個專門而完整的法律體系 , 全面地協調空間權、地上權、空間地上權等幾個主要權利之間的關系 。至于具體權利范圍細節和實踐中的操作問題 , 可是用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 政策引導 , 做好立法的相關配套制度 , 促進社會空間資源高效率的開發利用 。
四、論文提綱
1、引言
2、空間地上權概述
2.2空間地上權的概念與特征
2.3空間地上權的性質
3我國關于空間地上權的法律缺陷
3.1權利界定不明確
【2022本科生論文抽檢 2022大學本科生論文畢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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