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價計算公式「會計組價的公式」( 二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貨物時 , 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 。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方式的 , 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 , 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 。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3組價計算 , 什么時候用成本利潤 , 什么時候不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在計算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加工費 , 由于收取的加工費已含利潤 , 不用在組價中再加利潤 。
增值稅和消費稅組價中除委托加工業務不需用成本利潤率 , 其余都要用 。
對于應稅消費品銷售或視同銷售的 , 如果沒有當期同類產品售價的 , 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征稅 , 組價中都會有成本利潤率的 。
只不過選取成本利潤率時需要注意:
1.從量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組價公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從量部分消費稅
這個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是增值稅的成本利潤率10% 。
2.復合計征 ,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組價公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這個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是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 。
對于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和從量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 組價的成本利潤率是增值稅的成本利潤率 , 對于從價征收消費稅和復合計征消費稅的貨物 ,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組價中都是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 。祝您學習愉快!
4視同銷售組價公式視同銷售組價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 , 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 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 , 不存在銷售行為 , 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 , 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
因此 , 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 , 而按成本轉賬 。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 , 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 , 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
5消費稅三個組價計算公式 消費稅包括哪三個組價?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貨物時 , 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 。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方式的 , 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納稅人進口貨物時 , 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 。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擴展資料
消費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
【組價計算公式「會計組價的公式」】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 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 , 對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 費品征收的一種稅 。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 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一種間接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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