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怎么樣的


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
【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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