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時間范圍的是什么規定


國家賠償的時間范圍的規定是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 ,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 ,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 , 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 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
【國家賠償的時間范圍的是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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