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模板 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范本( 四 )


實施以上兩個程序要解決以下問題:職工代表的產生、會議過程的記錄 。
職工代表應如何產生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法規強調的是規章制度的民主通過,所以應由勞動者推舉產生 。產生的方式可以參照我國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方式進行 。對于一些比較大型的企業,也可以采用多級選舉的方式 。如先選舉班組的代表,再班組代表推舉出部門代表,由部門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大會 。采用多級選舉的方式可以降低職工代表大會的人數,提高規章制度的通過效率 。
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程序1)以及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終方案(程序2)的過程一定要有會議記錄,并要求與會人員或參與協商人員的簽名確認 。
規章制度通過后,用人單位還需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 。公示和告知程序是很重要的環節,一個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仍然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 。注意,規章制度可以公示,也可以告知 。實踐中可以通過培訓、張貼、向員工發放等方式 。在操作中要注意保存向員工公示或告知的證據 。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張貼要取得張貼的記錄,向員工發放要有員工的簽收 。最有效的告知方式是向員工發放規章制度并要求員工簽收 。
(四)規章制度制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規章制度要簡明 。
對于勞動關系的管理,勞動法規中其實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直接按法律法規來執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寫進規章制度中,以免造成規章制度過于繁雜 。
2、內容不違法 。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的規定主要強調了規章制度通過的民主程序,但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同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否則不但不能約束員工,員工還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
(五)、廣東省的操作實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從該條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在事實上變通了《勞動合同法》的硬性規定,降低了企業用工管理的難度 。使規章制度的審判實踐又回到了只要不違法、向員工公示或告知之后就能得到認可的狀況 。雖然該意見還強調了“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前提條件,但是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有異議,需要由勞動者提供證據,這對勞動者而言是有很大難度的 。
廣東省的《指導意見》在很大程度上變通了法律的規定,是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產物 。該《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指導意見終歸是指導意見,僅僅是一種審判實踐中的傾向性政策,不是法律 。如果有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出臺,還應按新的規則來處理 。
本律師的觀點是,暫時沒有條件嚴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施規章制度通過程序的,可以先做到規章制度不違法、并向員工公示或告知后實施 。有條件的還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因為政策穩定性不如法律,如果目前實行的政策發生變化,肯定會對企業管理造成很大的沖擊 。嚴格按照法律來實施的管理,從來都是可以“以不變應萬變”的 。
三、公司規章制度模板
公司規章制度模板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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