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滯納金計算公式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一些用人單位把節省經費的腦筋打歪了,以各種理由不繳納醫保費、少繳醫保費,從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
1.試用期不給職工繳醫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處于試用期不能享受單位福利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br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br /> 所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醫保 。
2.員工自愿放棄繳納醫保
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員工自愿放棄醫保,單位不能免責 。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
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
所以,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醫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 。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br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
4.不簽合同就不用繳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新員工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醫保,但檔案并不能成為單位緩交醫保的理由 。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醫保 。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醫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r /> 5.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醫保
這是不可取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br />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以支付現金的形式讓員工個人自行繳納醫保 。
6.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屬于未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員工月實際工資總額繳納醫保,會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醫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br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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