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有哪些

只要失業了 , 就可以到當地人社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 許多人是這樣認為的 。你是不是也這樣認為的?如果你也這樣認為 ,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 , 不是你想的這樣 。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 《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都有明確規定 。1999年1月22日開始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 ,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 , 并有求職要求的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 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 并有求職要求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有哪些】看到這里 , 相信你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非常清楚了嗎!對照一下 , 你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 , 就可以到失業保險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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