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篇( 四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住 所
勞 動 用 工 登 記 證 編 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無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是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 。
1、標準工時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
3、不定時工作制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人社部門批準 。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第六條 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 。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 。乙方工資標準為 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
2、計件工資 。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 元 。
3、其他形式 。
第九條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 日為發薪日 。
第十條 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五條 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
第十九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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