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利與弊 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承擔( 二 )


一是擔保要求不同 。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且保全數額與擔保比例為100%,而訴訟中保全的擔保不是必須提供的,而且擔保比例降至30% 。
以本案為例,申請人是盧老師,被保全人是小于 。訴前保全的話,盧老師必須要提供擔保,而且因為保全金額約為40萬(30萬本金與利息合計金額約為40萬元),所以擔保金額不能低于40萬元 。
但如果在訴訟中保全提供擔保的話,擔保金額只需要40萬的30%,也就是12萬了 。
提供擔保的原因是,財產保全是在糾紛尚未明晰的情況下作出的,為了防止保全發生錯誤,給被保全人造成損失,以及避免申請人隨意和惡意申請保全 。
至于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形式,目前,保險公司的保函(即保險公司的保證書,申請人購買財產保全擔保責任保險后,保險公司就會向法院出具這個保證書,由保險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是非常實用和常見的方式 。
但是,吉林省目前還存在其他擔保形式,比如,申請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車輛或者銀行卡等財產提供擔保 。
如果申請人是銀行的,銀行可以提供保函 。申請人也可以用第三方的財產,比如親戚朋友的財產和擔保承諾等法院認可的方式 。
本案中,盧老師采用了保險公司保函(金額40萬元)的方式提供了財產保全擔保,一方面不會對自己或其他人的財產使用造成限制和影響,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保函既適用于訴前,也適用于訴訟中 。

財產保全的利與弊 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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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起訴時間要求不同 。訴前財產擔保,裁定保全以后,申請人需要在30天內起訴 。
如果法院裁定了訴前財產保全,但申請人沒有在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這也是為了督促申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
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已經是起訴以后申請,自然沒有這個限制了 。
盡管我們在訴前保全程序中跑斷了腿,磨破了嘴,但還是沒有成功 。
原因是當時正值年底,法院已基本停止受理新立案件,而訴前保全如果成功,必須在三十日內立案,相當于增加了法院的立案壓力 。
所以法院最終沒有下達訴前保全裁定,讓我們爭取盡快立案后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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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元旦后第一個工作日,為了不耽誤保全,我們是把起訴書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書一并提交給法院的,在立案當天收取保全申請 。
兩天后,法院就下達了保全裁定,裁定中凍結了小于的一個銀行賬號,查封了一套房子 。
有人可能會問,盧老師一共40萬元的債權,又是查封房子又是凍結銀行賬號的,是不是保全得太多了?
沒錯,財產保全是有限制的,保全的金額應當與訴訟的請求金額相當,否則就是超過訴訟標的保全 。
本案中,小于的房子110平方米左右,按照當時均價1.2萬元每平方米計算,房屋價值約120萬元左右,與盧老師的債權數額確實差距比較大,似乎是超標的了,但是本案中為什么沒有這么認為呢?
首先,銀行賬號里沒有錢,沒有辦法凍結到相當于債權數額的款項;其次,房屋不可分割,不能只查封一部分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房屋是貸款購買,已經抵押給銀行,如果以后進入執行程序時,房產拍賣的價款要優先還給銀行,之后才能還給盧老師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并沒有認為保全的財產價值過高 。
開庭的時候,盧老師害怕師生對簿公堂的場面,沒來參加庭審 。不知道是不是愧對老師,小于也沒來 。判決后,小于沒有提出上訴,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
可是,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盧老師并沒有如愿以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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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于沒有主動還款,所以只好在執行程序中對他的房子進行評估拍賣 。原本價值約120萬元的房子,在經歷兩次拍賣、兩次降價后,價值折損近一半,根本不能足額還清銀行的貸款,更別提盧老師的錢了 。
這樣的結果,是不是說明財產保全一點用也沒有呢?當然不是 。
首先,關于財產保全所花費的保全費等費用,按照規定都是應當由小于承擔的,對于盧老師來說,并沒有增加訴訟的成本 。
第二,財產保全為實現債權提供了多一重保障 。如果小于房子拍賣后的價款是120萬元,還完銀行貸款70萬元后,保全與否的結果大不相同 。
如果保全了,剩余50萬元必須先用來償還盧老師的40萬元債權,之后小于才能自行處置;如果沒保全,剩余50萬元,小于可以直接自行處置,即使一點兒不還給盧老師,盧老師對此也毫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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