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誰制定的 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5篇( 四 )


二、對于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認定原則
審定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最主要組成部分 。其中關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的約定,均應被視為對于標的的描述 。
(二)規劃說明 。由于規劃必須經國家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后,出賣人才能進行施工,而出賣人施工也必須按照規劃方案進行 。由于規劃方案將決定買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風,以及公共面積分攤的.問題,這些雖然在合同中有所體現,但不可能全部體現,因此,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須如規劃設施 。
(三)樣板房 。出賣人為促銷,常制作樣板房以吸引消費者 。但這屬于憑樣品的買賣 。在樣品買賣中,出賣人應擔保其交付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 ?!逗贤ā返?86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而樣板房其應擔保其他所售房屋與其同樣的品質 。一般樣板房都進行了裝潢,對于裝潢是否屬樣品,這應視出賣人如何處理而定,如出賣人在樣板房內或有關附加說明中,明確裝潢僅為參觀所需,而不屬樣板之列,則裝潢不具有樣板效力,若出賣人未予明示,則買受人有權將其視為樣板之列,出賣人對買受人取得的房屋應盡相同標準進行裝潢 。如何對待樣板房的隱蔽瑕疵,購買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許有此瑕疵?這里所指隱蔽瑕疵,是指買方盡交易上的注意未能發現的、且非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 。《合同法》第169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這樣的規定類似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13條規定的“適銷性品質”,即:(1)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該行業中可以無異議地通過檢驗;(2)如果出售的貨物是種類物,則賣方所交的貨物應在該規格范圍內具有平均良好品質;(3)貨物應適合于該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許有差異外,所有貨物的每一單位在品種、品質和數量方面都應當相同 。因此對于樣板房隱蔽瑕疵,如果買受人購買時并不知曉,買受人所購房屋的質量仍應按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處理 。
三、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認定規范
(一)關于位置和樓層 。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會有規定 。而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樓層均應與約定相符,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如果,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與約定的不符,這就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
(二)關于房屋朝向、間距:房屋因外面環境不同,可分為景觀房和非景觀房 。景觀房系指憑樓可眺望大海、樹林、青山等風景的樓房,這些樓房以風景為賣點,價格較一般非景觀房價格要偏高,而這些房屋對朝向、間距的要求非常高 。如果朝向、間距誤差直接導致景觀效果反差很大,應即視為根本性違約 。而相對于非景觀房,即一般景觀房而言,朝向、間距問題主要影響通風、采光,但這種影響要小于對于景觀房的影響 ?,F出賣人從考慮采光角度,開發樓盤一般都選擇偏南方向,至于違約認定,應根據受朝向改變影響通風、采光程度而定 。對于間距,這將直接影響部分樓層房屋的日照時間,如果購買人所購房屋由于樓房前后造之間間距縮小而導致日照影響,應視為違約,至于違約程度,應根據受影響程度而定 。(三)關于房屋面積 。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預售方案 。簽訂預售合同,房屋一般都處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許與規劃設計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誤差 。合理的誤差不能認定為出賣人的過錯,所以對于該合理的誤差,不能算定為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而要求出賣人對此承擔責任 。但對于超出合理誤差范圍之外的誤差,應視為出賣人的過錯,出賣人應對超過部分承擔責任 。而房屋面積計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積或套內面積計算 。
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3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礦石買賣合同 。
一、產品名稱、發貨地點、數量、品味、礦價、運費
二、交貨地點、費用的負擔:
1.交貨地點:到甲方指定料場
2.費用負擔:由乙方承擔運費 。
三、驗收方式及提出異議期限:
1.礦石質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化驗分析的數據為準,若對方化驗分析的數據持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后五天內提出,并附樣品送昆鋼質檢中心檢驗,所產生的費用由提出的異議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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