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什么是股權激勵

什么是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在討論國企中長期激勵的過程中,一些國企對一些基本概念,尤其是股權激勵的中長期激勵機制比較混亂 。
文|張立國(知本咨詢混改研究院院長、國企改革專家、中國人民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在這里,我們應該首先澄清以下三個概念:
1.中長期激勵和股權激勵不一樣 。
我們已經說過,本輪國企改革涉及的中長期激勵工具有14種,不僅包括股權激勵,還包括投資激勵和現金分紅激勵 。
因此,中長期激勵機制改革不能等同于股權激勵改革 。
2.員工持股不等于也不包括所有股權激勵 。
我們說員工持股,只是指符合133號文要求的國有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員工持股,不包括其他股權激勵 。
而且股權激勵還包括對國有科技型企業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以及虛擬股權激勵等其他方式 。
所以在討論或者設計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要明確具體是哪一種股權激勵,而不是員工持股代表所有股權激勵 。
3.員工持股不等于股權激勵 。
【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什么是股權激勵】
為什么叫“員工持股”而不是“員工持股激勵”或“股權激勵”?
因為“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稱謂的最大區別在于,“員工持股”一般是同股同價交易,不能折價交易,也不能股權贈予或獎勵 ?!肮蓹嗉睢钡姆Q謂不同 。比如科技型企業有股權激勵,間接體現折價交易;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不低于公開交易均價的50%定價,直接體現折價交易 。
對于非上市公司,更容易混淆員工持股(133號文)和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4號文),尤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同時符合兩個政策文件時,這兩種激勵方式如何選擇和設計?
在這里,我們將解釋兩種激勵方法的區別和選擇策略 。

一,員工持股與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區別
整體來看,國企三年改革對于員工持股的導向是“穩健審慎發展”,而對于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導向則是鼓勵和支持的范圍 。
具體而言,員工持股與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在企業主體、股權來源、激勵對象側重點、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激勵比例、激勵成分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見表11-1) 。詳情如下:
表11-1科技型企業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的區別

1.差異:業務實體的不同要求
員工持股(133號文)要求實施主體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即實施主體必須有非公有資本股東且非公有資本股東已委派董事參與實施公司治理;股權激勵(4號文)是按國有科技企業范圍要求的,即實施主體屬于4號文、54號文補充規定后的五類科技企業 。
因此,如果國有科技企業同時是混業制造企業,這兩種激勵方式都可以實行 。
2.差異:不同的權益來源
根據增量引進原則,員工持股(133號)用于持股的股票來源只能是增資擴股或新設,不能轉讓現有股權;股權激勵有多種選擇方式(4號) ??梢赃x擇股權轉讓,也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增資擴股或回購后轉讓的方式 。在實踐中,一般選擇股權轉讓的方式較多 。
3.區別:激勵對象的側重點不同 。
根據133號文要求,員工持股(133號文)要求的激勵對象是關鍵崗位對企業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核心人員,當然科研人員是關鍵核心人員;按照4號文的要求,股權激勵(4號文)要求重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細分中主要強調科研人員 。
由此,股權激勵(4號)更側重于科研人員,與員工持股略有不同 。
4.區別:交易方式的選擇不同 。
鑒于員工持股(133號令)對股權結構的要求,實施員工持股的主體企業需同步引戰(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交易需按32號令要求在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掛牌:至于股權激勵(4號令)國有科技企業,即使是國有獨資,也可通過非公開協議方式直接有償轉讓,無需同步引戰或掛牌交易 。
需要補充的是: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如何處理員工持股?難道我們也要引戰或者上市交易?
根據我們的實踐,混合所有制企業沒有必要為了實施員工持股而領導違背戰略意圖的戰爭,即在再次異步領導戰爭的情況下,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直接設計實施員工持股 。

5.區別:不同的交易價格要求
鑒于員工持股(133號)和股權激勵(4號)在交易方式選擇上的差異,兩種激勵方式對交易價格的要求也有較大差異 。員工持股(133號)必須和同步戰的價格保持一致,也是嚴格控制和要求的;股權激勵(4號)可以非公開協議交易 。因此,根據4號文要求,可以按照不低于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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