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什么是股權激勵( 二 )


需要強調的是,4號文的政策明確規定了不戰情況下對交易價格的要求 。那么,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主體企業(4號)在同一評價期內同步開戰,價格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我們對政策的理解,在沒有戰爭或找不到公平價格的情況下,要求以不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原則上我們認為股權激勵(4號)應該根據同步戰形成的價格來確定 。
6.區別:對激勵比例的要求不同
政策規定,員工持股的持股比例要求(133號文)為總持股比例上限為30%,單一激勵對象上限為1%;股權激勵(4號)的持股比例要求是,大、中、小微企業合計持股比例上限分別為5%、10%、30%,單一激勵對象上限為3% 。
從兩種激勵方式的激勵比例要求來看,員工持股相對于股權激勵總額的比例要求會相對更大,而股權激勵相對于員工持股單一激勵對象的激勵比例要求相對更高,激勵強度更好 。
7.區別:獎勵成分不同 。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員工持股(133號文)要求同股同價交易,不得折價交易和獎勵 。股權激勵(4號)可與股權出售同步設計實施不高于1: 1的比例,間接體現折價交易 。

二、員工持股與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選擇策略
結合員工持股(133號文)和股權激勵(4號文)的區別,國有科技型企業同時滿足133號文和4號文政策要求時,如何選擇?具體選擇策略如下:
1.策略:混改策略意圖對激勵方式選擇的影響
鑒于員工持股對非公有資本參與企業股權結構的要求,國有科技型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同步實施股權激勵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和運用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兩種方式;國有科技企業如果只推進股權多元化或者全資股權激勵,只能選擇股權激勵 。此外,鑒于股權激勵(4號)在股權來源、交易方式等方面的選擇余地較大空 。,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也可以同步實施股權激勵 。國有科技企業可以綜合考慮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效果,將股權激勵作為重點選項之一 。
當然,員工持股是國有非科技企業的唯一選擇 。
2.策略:激勵對象總數對激勵方式選擇的影響
鑒于股權激勵(4)對激勵總量的要求不同,如果激勵數量較多,可能會涉及到激勵的覆蓋面,從而影響選擇股權激勵的決策 。
如果總激勵的比例能很好地覆蓋科研人員的預期激勵范圍,還是應該考慮股權激勵(4號) 。如果總激勵比例限制了預期被激勵的研究人員范圍,科技型企業可以綜合考慮激勵的力度和效果,選擇員工持股作為主要選項 。
由此看來,對于人員數量較多、科研人員比例較大的科技型企業,需要基于戰略意圖和激勵效果選擇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中的一種,而人員數量相對較少的企業仍可優先考慮股權激勵 。
3.戰略:股權獎勵對激勵方式選擇的影響
根據4號文,國有科技企業實施股權獎勵時,需要滿足企業近三年凈資產增值的增長要求和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的要求 。
實施企業符合股權激勵條件的,可以優先選擇股權激勵(4號),通過實施股權激勵進一步強化創新激勵導向 。
當然,股權獎勵作為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企業創新的激勵工具之一,要用好 。
股權獎勵需要真正按照政策要求激勵對企業科研創新發展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重要技術人員,不能盲目擴大范圍 。
說到總激勵限額的問題,還需要參考策略二的內容進行決策 。
總之,嚴格來說,股權激勵只有最適合的,沒有最好的 。
在充分了解員工持股和科技型股權激勵的七大類、三種選擇策略的基礎上,需要以激勵效果為前提,選擇合適的,但不一定是操作好的 。
編輯/億校對/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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