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審判監督程序 學法心得體會

學法心得體會(何為審判監督程序)

何為審判監督程序 學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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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的經驗(審判監督程序是什么)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審后可以二審上訴,二審為終審 。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理解我國《企業網絡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問題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
一、誰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二.再審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3.當事人再審后可以上訴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一審法院作出,當事人可以對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
【何為審判監督程序 學法心得體會】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二審法院作出,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人民創業網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將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
四.再審案件的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同時,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判決, 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審 。
5.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分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師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指控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
六、明確幾個法律術語 。
再審: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審判決,發回一審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由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進行,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 。
再審:為糾正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再審活動稱為再審 。再審應當由本院院長提出,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示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或者因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執行 。再審由合議庭另行進行,原屬第一審案件,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原屬二審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處理,判決、裁定為終審,不得上訴、抗訴 。
審判: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了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自行提請審判的事實 。提審應當按照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是終局的 。此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尚未作出判決的)依法自行審理,也稱提審 。
簡單梳理一下湖南醫生這個案例,當事人蔣醫生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業網的二審判決,不服判決結果 。3月7日,他向作出二審判決的上級法院,即省高院申請再審 。省高院在5天內即3月11日受理此案,并成立合議庭 。3月29日,他在高院323庭進行了法庭質詢(復議機關沒有出席!),一個月后,4月29日 。合議庭認為,再審符合下列兩種情形: (三)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經高等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后,裁定該案件應由該法院審理;7月1日,案件受理通知書和合議庭通知書發出,意味著再審程序正式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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