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打假基本步驟 淘寶打假教程和注意事項( 二 )


1、(2017)浙0110民初674號,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產品責任糾紛,原告在被告天貓商城店鋪購買百雀羚化妝品,使用后認為沒有被告宣傳中修復、延緩細胞衰老、消除皺紋等效果,認為被告構成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回貨款并3倍賠償等,但是法院在判決中,雖然認定被告對涉案產品的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可認定為欺詐行為,但因本案中原告自認平時經常網購化妝品使用,
并且多次以化妝品涉及虛假宣傳為由起訴維權,表明其有目標的選擇可能存在虛假宣傳的化妝品進行下單購買,因此不會因涉案產品的虛假宣傳誤導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駁回與原告的訴訟請求 。
2、(2017)浙8601民初2576號,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產品責任糾紛,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和12月7日在被告經營的淘寶店購買菲律賓進口7D芒果干200袋,價款1368元,原告收貨后,發現案涉產品的確為進口食品,產品標簽上標注國內總經銷商: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 。 但被告未提供合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于是原告向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申請鑒定,鑒定結果為假貨 。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貨款1368元并支付原告貨款十倍賠償金13680元等 。 法院在裁判文書中認定案涉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構成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故支持返還貨款的請求 。 但認為原告短短兩天時間購買200袋案涉產品,明顯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且原告自認連產品包裹都尚未拆封就直接從包裹縫隙中抽取一袋寄給廣州市奇新貿易有限公司鑒定,明顯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 。 另外,原告在同期內,多次在不同的淘寶店鋪購買與本案相同或相似的海外產品,且基本均未食用,其均以產品無進口檢驗檢疫證明文件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 。 可見,原告購買行為明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規定的保護 。 故原告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 類似的案件裁判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做出的(2018)浙0192民初205號、2017浙0192民初1492號判決,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浙0110民初12560號判決等 。
從杭州市相關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在杭州地區,對于職業打假人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即使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存在某些方面的問題,但并不能就此認定為欺詐,因為職業打假人的購買行為明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他們是明知有假而故意去買,因而他們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規定的保護,因此對于三倍或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一般不予支持 。
(二)武漢地區對待淘寶職業打假的司法案例:
1、(2018)鄂0105民初2602號,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2017年5月12日,原告通過天貓商城網絡平臺購買被告銷售的名為馬鞭草油脂黑頭導出液的產品24瓶(30ml裝),購買金額共計3,576元 。 購買后認為該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遂向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貨款并賠償貨款3倍金額10,728元 。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并非正常消費者(職業打假)的抗辯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食品、藥品領域實行特殊的保護政策,對知假買假的行為仍應予以支持,而化妝品參照食品藥品的規定處理,所以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并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 。
2、(2018)鄂0105民初948號,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產品責任糾紛,2017年10月22日和10月27日,原告通過天貓商城網絡平臺購買被告銷售的名為伊美寇三合一牛奶美體膜+蜂蜜+玫瑰精油的產品370瓶,單價4元每瓶,產品優惠后購買金額共計1,460元 。 原告購買后認為該產品并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卻宣稱只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才能宣稱的美白美體功效,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退回
貨款并賠償貨款十倍金額14,600元 。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涉案產品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卻宣稱具有美白功能,違反了化妝品管理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可認定涉案產品系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被告作為產品生產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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