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消滅時效簡述 消滅時效


關于消滅時效簡述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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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滅時效,“取得時效”的對稱 。
2、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依法將喪失實體權利的制度 。
3、成立消滅時效的條件有二:(1)有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2)該事實狀態持續而不間斷地經過法定期間 。
【關于消滅時效簡述 消滅時效】4、消滅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但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人身權及與身份密不可分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與物權的支配權共存始終的某些請求權(如排除妨礙請求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 。
5、消滅時效制度的產生晚于取得時效制度;法制史上認為 , 消滅時效至羅馬法大法官法時期才得以確立 。
6、東羅馬帝國時期得到發展 。
7、近代資本主義各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承襲了這一制度 。
8、我國《民法通則》和多數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屬于消滅時效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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